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居住建筑
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市居住建筑中应用广泛,取得了良好的节能效益,但由于太阳能热水产品规格不一、建筑安装比较乱、承载防风和避雷等安全措施不健全,给城市景观、建筑安全带来了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太阳能利用工作,促进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设计一体化,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精神,现就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居住建筑一体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的别墅、排屋类建筑、多高层住宅(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立改套住房等)的上部2层或3层,必须达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一体化要求。
鼓励农民住宅等居住建筑按一体化要求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合理选择太阳能热水系统。商品住宅推广分体承压的太阳能热水产品,一般不使用整体非承压式(直插式)的太阳能热水产品,尤其是别墅、排屋类商品住宅、市级以上住宅康居示范项目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立改套住房等居住建筑提倡采用分体承压的太阳能热水产品。当使用整体非承压的太阳能热水产品时,要对建筑整体景观和内部水压系统平衡作分析评估。
三、规划管理机构要严格把关。按本意见应实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居住建筑一体化的,规划管理机构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居住建筑一体化列入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并在选址通知书中载明,且作为建筑方案审查的内容之一,报批的建筑方案必须明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置位置及立面效果。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列入规划验收的内容,未达标的规划验收时不予通过。
四、建筑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浙江省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重点把握以下几方面:
1、太阳能热水器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要列入施工图纸设计内容,确保结构、安装维修和使用安全。
2、太阳能热水器应与使用辅助能源的水加热设备联合使用,共同构成带互补热源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3、要合理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位置。布置在建筑外部(含屋顶)的太阳能集热器及其它系统部位必须与建筑造型、周围环境相协调,同时应满足使用功能、结构安全等要求。
4、集热器的安装部位要避免建筑自身及周围设施的遮挡,并满足集热器日照累计时数在冬至日不少于4小时的要求。
5、集热器面积、安装倾角及储热水箱容积要严格按相关规范要求设计计算。
6、储热水箱在闭式强制循环系统中必须承压,其承压能力应经计算确定。
7、支承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钢结构支架和避雷构造系统要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并能抵御14级以上台风。
8、轻质填充墙不能作为太阳能集热器的支承结构。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设计一体化,与建筑节能列为同一章节进行专项审查。对按本意见应实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而未设计的,或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以及未按本意见选用系统类型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有关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具体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施工各方主体及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严格施工及监管。按本意见应达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而未达到的项目,不得参加县级以上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的评选,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住宅康居示范工程。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并签署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住户间签署有关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明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规划监察机构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内容作为规划监察的内容之一,加强监管,严格把关。
九、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意见下发前选址通知书中已明确要求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项目且建筑方案未审批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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